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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縮短繳費期間費用,應當賠償員工損失
2021年12月25日,當梁女士再次領取失業保險金時,被社保機構告知其已領滿12個月的費用,不得再領。
“我失業前在原公司工作滿6年,不是可以領18個月嗎?”梁女士滿臉疑惑。工作人員答復:“公司實際上只為你繳納3年零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原來,公司為降低經營成本,曾多次斷交過梁女士的失業保險,其累計繳費時間只有2年零6個月。
梁女士能要求公司賠償嗎?
梁女士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其失業金保險費用損失。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本案中,由于公司在社會保險繳費中的“偷工減料”行為,導致梁女士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從18個月降至12個月,對其被“縮水”的6個月的失業保險費用,公司依法應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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