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
答: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
(1)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標準發放;
(2)累計繳費時間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標準發放;
(3)累計繳費時間滿二十年以上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標準發放。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應當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張某2013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在A公司參加失業保險并繳費累計滿5年,失業后沒有領取失業保險金。2019年1月,張某在B公司重新就業并參加失業保險,試用期3個月后,B公司以張某不符合單位崗位要求為由,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系。請問張某是否能夠領取失業保險金?如果能,最長可以領取多久?
解答:能。根據《失業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已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張某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合并計算。
張某從某單位失業后,經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可享受18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并按規定為張某按月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張某在領取完第10個月失業保險待遇后,找到新工作,新單位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請問張某入職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可否繼續由失業保險機構代為繳納?請說明理由。
解答:不能,應由新就業單位和本人共同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張某就業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新就業單位和本人共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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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使企業從繁雜瑣碎的繳納事務中解脫出來,節省人事管理成本;
2、降低潛在的法律風險,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依法繳納社保可以為企業提供法律保障,避免未繳納社保帶來的法律風險;
3、使企業更專注于選人用人、績效考核、薪酬確定等人事管理的核心職能;
4、給員工帶來福利保障,留住人才,使公司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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