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專業代繳五險機構,代理常州社保繳費,代買常州五險一金
我們母公司在深圳,子公司在常州,均為獨立法人。深圳母公司與我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將我派至常州工作,由常州子公司支付我的工資并為我在常州繳納社保。這樣做是否合法?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用人單位應當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如《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國共和國境訪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對于此類勞動者,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除特定情形外,均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否則屬于違法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但對于沒有與自己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能否為其繳費,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就一般情形而言也沒有禁止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與保障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對于勞動者、國家和社會來說是有利而無弊的。正因為如此,我們希望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費,對于逃避繳費者,執法機構通過各種措施予以制裁。用人單位為沒有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繳費,屬于超額繳費,即超過自己法定義務的繳費,不違背上述社會保險制度目的,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宜允許。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是保障,至于實現保障的資金究竟來源于繳費義務人還是其他第三人,只要資金是合法的,并無不可。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常州子公司為母公司職工繳費并無不可。
如果一定要堅持勞動關系的基礎性,也能找到一定的依據。該勞動者在常州子公司工作,為常州子公司提供了勞動,常州子公司向其支付了勞動報酬,且為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可以認為雙方已經獲認建立了勞動關系。由此,常州子公司為其繳費自無不可。其雖與深圳母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可以認為雙方并未實際履行該勞動合同,或者可以認為該勞動合同實際已由常州子公司履行。藥動者長期在常州工作,則在常州參保較為恰當(如處理醫療和工傷事務),如將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主體變更為常州公司,則可以理顧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關系,更為恰當。但無論如何,不宜認定該勞動者在常州參保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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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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