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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適逢休息日,可否索要加班費?
我原先在某公司的生產車間上班,后來轉崗到售后服務部搞維修。上個月,部門經理指派我出差到外地為幾家客戶檢修設備,公司審批的出差單載明出差時間15天。出差期間的兩個雙休日,我也都在忙于為客戶檢修設備。出差結束后,公司按規定標準支付了15天的出差補助。當我提出出差期間的兩個雙休日共4天應當算加班并支付加班費時,公司說,出差補助就是加班費。請問:我在領取出差補助后還可以索要加班費嗎?
首先,公司關于出差補助就是加班費的說法是錯誤的。出差補助和加班費屬于不同的項目和待遇,二者的功能是截然不同的,不可混淆。出差補助,一般指單位基于勞動者的工作地點變化、日常生活被打亂而支付給勞動者的伙食補貼和其他補助,是一種對員工出差在外期間的額外勞動消耗和生活費額外支出的經濟補償,而且出差補助是出差期間每天都有的。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它包含著勞動所得和休假損失補償的成分。
其次,至于職工雙休日出差在外是否屬于加班,這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由于出差期間的工作時間不易量化,既可能存在特別忙碌的狀態,也可能有相對輕松的時候,加之用人單位通過出差補貼方式給予了一定經濟補償,所以,出差期間的休息日一般不能算加班。當然,如果期間一直處于忙碌狀態,并且履行了關于休息日算加班的審批手續或者在出差審批單中已經注明,那另當別論。也就是說,勞動者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出差期間的休息時間仍在用人單位的指揮管理下提供勞動,那么就可以認定休息日加班。所以,你主張出差期間的兩個雙休日算加班,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僅有出差審批單、差旅費報銷單這方面的證據是不夠的。
最后,你直接索要加班費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據此,即使你能夠拿出證據證明出差期間的休息日算加班,那也應當首先向公司提出補休,或者由公司主動安排你補休。只有在公司無法安排補休的情況下,你才能依法索要加班費。
另外,勞動者出差期間所遇到的休息日,即便不算加班,如果勞動者申請調休,用人單位一般都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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