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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廢貯存設施設計原則
1. 地板和裙角應采用與危險廢物相容的堅固和不滲透材料建造。
2. 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
3.設施內應設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
4. 液體、半固態危險廢物容器的存放場所,必須具有耐腐蝕硬化地面,表面無裂縫。
5. 裙角的設計應能防止滲漏。地板和裙角的容積應不小于極大儲藏量或極大容器總儲藏量的五分之一,以防止滲漏。
6. 不相容的危險廢物必須隔離存放,并用隔離室隔開。
各部門應在各工序或場所設置必要數量的臨時廢物回收設施,將危險廢物行分類收集,然后運到專門存放場所存放。接觸危險廢棄物人員,需穿戴規定勞保用品,做好自身防護。危險廢物儲存場所各分類標示應清楚,嚴禁將危險廢物混存。危險廢物存放區應設置危險識別標志,由專門人員負責存放管理,并建立臺賬,明確廢棄物種類或名稱、來源、進出量、管理者簽名等。危險廢物存放區域應放置消防設施,以防止發生緊急事件。毒性危險廢物廢物儲存設施應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滲透水流的措施。危險廢物儲存場所應定期進行清掃、清潔。
所有危廢物品一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中的政策規定進行管理,嚴格把關,設立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企業建立危廢物品管理計劃,設立危廢物品的回收、貯存、處置臺賬,記錄反映整個危廢物品的收集量、處置去向和處置數量。做到記錄詳細,完整。企業設立危廢物品貯存專門庫房,分類貯存,不要發生跑、冒、滴、漏現象產生。所有危廢物品的收集,貯存場所應設置相應規范的危廢標志。所有危廢物品應交環保備案有資質的單位處置或回收、利用,在轉移過程中應按環保規定向主管的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轉移聯單,不要隨意轉移。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基本要求
1.貯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 經銷部門自管倉庫儲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門批準。
3.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
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190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6.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 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
7.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 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