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鐘前 企業股權變更服務周到「大鴻運」[大鴻運e4b67f3]內容:可見,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piao來說,其無法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交易,只能通過si下個別的協議方式交付即可轉讓。再參照動產物權變動條件,無記名股權的轉讓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交付即可。而記名股piao的股權轉讓協議本身的生效也不需要辦理特殊形式的法律登記手續,只要合意即可,也就是遵守一般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需注意,《公司fa》140條有特別規定:“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這句表明,記名股piao的完滿轉讓狀態應該是不僅僅簡單反映在背書,還需反映于股東名冊。

因為zui起碼了解受讓人股東身份的其他第三人都不能否認其股東身份。我們必須承認股piao是股東身份的法定憑證,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理解為什么新公司fa規定“轉讓后”,再由公司進行股東名冊變更。注意這里用了一個“后”字,說明立法者認為股piao的背書已經導致股權的轉讓了,在事實之“后”,所做的事情只能是對事實的完善,而不可能是對事實進行主體性的定性的關鍵的主要的環節了。所以,當受讓人合法正當的手持股piao表明股東身份時,我們不能夠因為我們的習慣和主觀意愿,或某些一家之言而先入為主,睜著眼睛說瞎話,否定他的身份!

比如現實中,當事人先訂立轉讓協議,然后又依公司fa的規定背書交付了記名gu票,尚未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那么此時這一內部法律關系的確立能否導致股東身份的轉移呢?剛才我們已經回答,此時股權轉移已在當事人之間生效,并在知曉這一事實的第三人那里產生公示效果。但這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dui的。因為,對一個股權的公示而言,僅僅以gu票本身體現出來的這種公示公信力和對抗力是不夠的。

為了維持股權的無形性存在,股權必須把自己的權利狀態昭示于天下,其權利變動概莫能外。僅憑私人之間的背書是難解眾惑的,新股東也難以參與公司經營依法行使權利。看來,背書還是不能使得股權變動后受讓人的股權被公認,遑論無可置疑的,百毒不侵的公信力。必須采取某種方式取信于眾,那就是公示。否則,就是不完全的帶有瑕疵的權利變動,對交易便捷和安全產生隱患。公司fa沒有忘記這一點,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是股權變動具有公信力和對抗力的另一個必要條件。
